十、项目期限的规范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政策依据
◆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 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 财金函[2016]4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
◆ 国务院法制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未生效):
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判断标准
相对较容易判断,PPP期限在10年和30年之间。
但是一般超过30年的也属于正常。
(三)典型案例
因为政策自始就较为明确,尚未发现因为期限不合规的PPP项目。
十一、项目资本金的规范性政策要求、判断标准及典型案例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层面,会计核算上不得体现在负债类科目中,只能体现在权益类科目中;还款安排上不能作为债务管理定期还本付息,只能利润分配;担保方式上不能由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政策依据
◆ 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项目资本金》:
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 银监发[2009]84号《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除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外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
◆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不得入库。
◆ 财金[2018]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金融企业向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不得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
(二)判断标准
1、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账面上,不能是债务性资金,必须是权益性资金。
2、股东收益上,股东收益只能来源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不能为利息支出,也不能为项目公司的固定支出,出资本金不具有定期返还要求除非减资或清算。
3、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回购、固定收益等。
4、央企作为社会资本方的,不得对其他资本方股权投资承诺回购。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出台前,PPP项目资本金普遍以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方式,以“小股大债”方式出资作为PPP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三)典型案例
某PPP项目总投资100亿元,项目资本金20亿元。由央企为主的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功中标,并与政府签署了《PPP项目合同》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项目贷款资金(80亿元)由某商业银行A承担。为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基金规模20.02亿元,存续期限10年。
其中,商业银行B作为优先级LP出资18亿元;联合体央企作为劣后级LP出资2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出资200万元,管理费率0.5%。有限合伙基金设立后,出资1800万元受让项目公司60%股权,其余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注入项目公司。
本案例中,存在着项目资本金“小股大债”问题。在项目资本金层面,项目公司初始设计的注册资本金仅为3000万元,小部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既作为注册资本金,也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股权投资部分。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方式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
十二、信息公开规范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项目公开信息包括内容较多,基本上涵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的几乎所有PPP信息。
政策依据
◆ 财金[2015]16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广泛动员和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PPP项目的筛选识别,信息收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综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并负责所辖市县项目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 财金[2017]1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的几乎所有PPP信息。
◆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应予以退库。
(二)判断标准
按照财政部财金[2017]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对PPP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五个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逐一查询即可。
(三)案例分析
1、江苏省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项目,财政部第一批PPP示范项目,投资总额126.1亿元,项目期限10年。该项目存在的问题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2、湖北省武深高速嘉鱼北段PPP项目,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投资总额38.28亿元,项目期限30年,存在的问题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经查询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项目,该项目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项目前期手续、两评一案、社会资本采购、PPP合同等都已经履行完毕,但发现项目在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并没有完全按照财金[2017]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全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