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快播”案件法庭庭审现场直播,引发了互联网上阵阵喧嚣。笔者因才疏学浅,不敢妄言,也怕惹上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的官司,但谁也不能保证这是不是互联网时代司法的常态。思来想去,也就只能就其中的一个技术原理,做做解释,说说“人话”。毕竟参与网上讨论、口诛笔伐的很多人,对本案中屡次提到的P2P,并不了解,甚至误读。被告说的没错,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但怕就怕在披着“技术并不可耻”、“司法不能打压技术创新”的外衣,私下里却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大家知道,在网络和计算机时代,更多的电子数据表现为一个个的文件,而在这些文件之中,视频文件——是一般人所能熟知的比较大的资源体。我们殚精竭虑编辑一个word文件,不外乎几十个KB,至多也就几个MB。但一个普通的电影文件,少则几百MB,多则几千MB。于是,通过网络观看在线的影片,对网络而言,压力还是比较大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带宽有所提升,但影片的质量也在提高,视频文件大小也不断增加,因此网络对视频文件的承载效率,其实并没有太大变化。
大家看看下面这张图。
这是一般的视频点播系统示意图,也就是说,所有用户要观看的影片,都保存在服务器上。在这种构架下,服务器要满足来自成百上千用户观看影片,网络带宽、磁盘I/O、服务器持续……可想而知压力有多么大?此时,用户观影的体验感不仅取决于本人电脑的网络带宽、磁盘I/O,服务器端的带宽、磁盘I/O更是决定性因素。播放延时卡顿,稍不留神宕个机,都是正常现象。
后来,上面的示意图又发展出多线程模式,但换汤不换药。幸好,这种模式已经穷途末路了。许多年以前,我们迎来了P2P技术。还是看张图吧。
在P2P模式下,用户上网观看影片时,影片文件并不一定存在服务器端。存在哪里呢?其实是难以测量的。在P2P传输中有“种子”这种说法。所谓的“种子”,就是指那些已经将文件下载完成的人,他们拥有全部的区块。发布资源的人自己就是一个最原始的种子,最先连接的客户端得到的块都是从他这边来的,直到新的种子出现。当种子消失时会发生两种情况,一是缺少区块,剩下的客户端最多下载到完全相同的进度;另一种就是区块正好完整,只不过分布在不同的客户端上而已,这样下去就会有人下载完,成为种子。所以,种子可是很重要的,P2P世界默认的准则,就是大家如果下载完了一定要自觉做种。
比如,A的电脑本地存储了一个《一路向西》.mp4,A将该片发布出去,A就成为了最原始的“种子”。B从各类影视类论坛中获取到“种子”,于是就可以直接从A的电脑中下载该影片,等该影片完全下载后,B也就成为“种子”……
那有人问了,在这个模式下,服务器还有什么用吗?当然有用了,在P2P模式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叫“Tracker”,这是运行于服务器上的一个程序,这个程序能够追踪到底有多少人同时在下载同一个文件。 客户端连上tracker服务器,就会获得一个下载人员的名单,根据这个,P2P软件会自动连上别人的机器进行下载。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服务器的职能变化了,他变成了一个记录员和调度员。
当然,也有一些商家,会在服务器端预先保留或者备份其他用户的视频文件,形成缓冲区,也就是说服务器本身就是一个“大种子”。
那么在P2P模式下,观看影片(雷同“下载”文件),是如何实现的呢?
(1)用户A向服务器(tracker)发一个请求,并把它自己的信息放在请求参数中;这个请求的大致意思是:我是xxx(一个唯一的id),我想下载《一路向西》.mp4,我的ip是192.168.x.x,我用的端口是34567……
(2)服务器(tracker)对所有下载者(观影者)的信息进行维护,当它收到一个请求后,首先把对方的信息记录下来(如果已经记录在案,那么就检查是否需要更新),然后将一部分(并非全部,根据设置的参数已经下载者的请求)参与下载同一个文件(一个tracker服务器可能同时维护多个文件的下载)的下载者的信息返回给对方。
(3)用户在收到服务器(tracker)的响应后,就能获取其它下载者的信息,那么它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与其它下载者建立连接,从它们那里下载文件片断。
通过上面的介绍,小编也愈发觉得,在采用P2P技术部署的系统中,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并没有主观上“做种子”的故意,换句话说,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对专业人员尚且困难的技术原理,遑论普通用户?正是这种情势,造成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发生、发展。在版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互联网新技术反而成为鼓励、保护侵权的法宝,让人唏嘘。
打击P2P侵权行为,不仅存在取证困难(用户量极大),更难以突破共同犯罪的认定困难,这也是全球共同面临的司法难题。于是,作为P2P软件的服务商,自然而然成为被监管的对象。当很多依托P2P技术提供服务的创新企业,一再声称其服务免费时,小编仍然觉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失之东隅,收之桑榆。P2P技术并没有成为壁垒,商家的高下之分,无非是包装、推广以及敢不敢踩红线的问题。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桩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也许功夫在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