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许多想辞职的人会遇到这种情况:辞职申请书已经提交,但没有收到部门领导的答复。面对这种情况,许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人们常说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想走的时候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关于员工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提出离职,只需提前3日告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若是正式员工,则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批准你的辞职申请,只要你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义务,你就可以在30天期限到期后直接离开公司。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你离开时公司应该给你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文件,也就是所谓的离职证明。
然而,在生活中,仍然有一些这样的公司,明知道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但仍然不批准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
大多数提交辞职申请的人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辞职申请没有得到上级批准,就没有办法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一些公司还会利用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的缺点,拒绝批准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如果员工反应过于强烈,他们甚至会拿“离职要扣当月工资”来威胁。
事实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公司不仅要退还扣除的部分工资,还可要能向员工支付一笔赔偿金。当前的社会形势是许多公司欺负员工不懂劳动法,所以他们会对员工使用各种各样的伎俩。
由此可见,任何对劳动法略知一二的人,碰到用人单位这样的套路,都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所有职场人在有空的时候都能熟悉一些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用人单位就不敢肆无忌惮的给你们下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