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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hone创始人

来源:篆体字网 2023-12-26 23:00:36 作者:篆字君

“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作者赐稿 文/一哥 邓学平律师

篇一:苏享茂自杀启示:当离婚遭遇敲诈

文/一哥

著名免费网络电话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被前妻索要1000多万的离婚补偿,一时郁结于心,愤而跳楼自杀。”这是最近流传在朋友圈的一则消息。对于苏享茂的去世不免感到惋惜与同情之外,更多地是让我们感受到离婚时遭受一方索要巨额补偿的无奈。而这样的事情并不在少数,为了争夺夫妻财产,不惜一切,暴露出人性的丑恶。今天我们就谈谈:当离婚遭遇敲诈。

先来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陈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李某声称掌握陈某重婚的证据并要求陈某净身出户,陈某为了免受牢狱之灾,只能同意净身出户,最终几百万的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

案例二:王某(男)与张某(女)协议离婚。张某欲占2/3财产,王某不同意。张某声称如不同意,便向王某单位告发,王某在外面包养情人的事实。王某系公务员,担心工作丢掉,只能同意王某的主张。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该是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而不应该是受胁迫,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但事实上由于一方被另一方威胁或要挟,那么这样的夫妻财产分割就受影响了。而威胁或要挟方的行为也构成了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离婚过程中,常见的敲诈勒索主要有:(1)揭发对方隐私,以一方的名誉、 社会地位、公众形象进行要挟;(2)以对方的违法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投诉进行要挟;(3)以不给巨额补偿就中止妊娠或不抚养子女对另一方进行威胁;(4)以巨额补偿金来换取同意离婚或放弃抚养权对另一方进行要挟。

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如何救济呢?

(1)如果已经达到协议且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存在胁迫的,是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2)未达成协议且一方有明显敲诈行为的。被敲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近亲属间的敲诈行为,在获得谅解时,一般不认定是犯罪。怎么理解获得谅解?最重要的就是双方签订一份自愿、平等的离婚协议书。

篇二:WePhone创始人自杀,断言前妻敲诈勒索为时尚早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邓学平

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网帖称,翟某以苏某公司有漏税行为、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等理由,以举报违法相威胁,要求后者在协议离婚时转移和赔偿巨额财产。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指责翟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网帖内容:双方在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条件是男方将海南房产过户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万精神补偿。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若网帖属实,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提出如此巨额的财产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苏某之所以答应翟某的要求,很可能是基于畏惧翟某举报。

一位颇具天赋的程序员和创业者,折戟于这样的悲剧结局,难免让人扼腕叹息。正如很多网友所说的那样,如果苏某具备起码的法律常识或者尝试着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这样的惨剧原本可以轻易避免。即便翟某确如网帖所述的那样去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后果很可能也仅止于经济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偷税和偷税犯罪并不是一回事。截至目前,无任何迹象显示苏某公司此前曾因逃税行为受过法律处罚。因此即便翟某举报偷税被查实,苏某公司也只需补足税款、缴足滞纳金即可,根本不会涉嫌刑事犯罪。而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即便属于灰色地带,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也可初步判断与刑事犯罪无涉。换言之,苏某网帖所称的举报看似来势汹汹,其实不过是只“纸老虎”。

但毕竟,一条生命就这样逝去了。于是,公众纷纷将怒火转向翟某,要求追究翟某刑责。必须要指出的是,恨一个人和把一个人抓起来判刑是两套绝然不同的逻辑体系,生活中的观念术语与法律上的专用名词并不能简单的互换套用。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否则举报苏某偷税、非法经营乃其法律权利。如果苏某系合法举报,那么就很难说她是“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要挟”。毕竟理论上,苏某最终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取决于苏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取决于执法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并非翟某可以完全决定或者掌控。翟某是否有权举报与翟某的举报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司法实践中,借维权之名进行离谱的高额索赔常被称为“过度维权”,也有人曾因“过度维权”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但总体来看,这样的事例多数并未被追究刑责,少数有罪判决后来也被再审纠正为无罪。这是因为法理上,道德评价才需要追究背后动机,权利评价只问是否合法、不问维权动机为何。提出权利主张时出于不道德的动机,不能因此就简单的将主张权利等同犯罪。这就是“我有权不高尚”的说法的法理基础,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违法的原因所在。

这么说,并非是现在就断言翟某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网友翟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并非铁板钉钉。如果如部分网友所言,翟某属于职业婚骗,背后有团伙操纵,有类似行为前科,所谓的舅舅纯属虚构等,那么对翟某的行为定性就需要更加谨慎的重新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对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

其实,与敲诈勒索罪的复杂性相比,百度贴吧发帖者的责任更容易厘清。就在苏某发布网帖的当天,百度渣男吧有一名新注册小号“实话110010”发帖,称苏某为“骗子渣男身患重度乙肝”,“长期在世纪佳缘等相亲机构与女孩相亲骗色”,并附上了苏某本人照片。尽管未能证实“实话110010”的真实身份,但毫无疑问,这样的网帖涉嫌严重的人格侮辱。发帖者或者指使发帖者都涉嫌侮辱罪。如果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情形,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苏某亲属或还可追究相关人员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翟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特别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权威调查和更加完整的事实还原。不过无论如何,翟某都与苏某之死脱不了干系,都必然会因苏某之死而被刻上深深的责任烙印。

一个有态度的法律人公号

法眼观察

ID:fygc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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